近段時間以來,部分省、市、自治區陸續出現多起關于瀘州老窖二曲酒標簽的訴訟案件。原告或僅以商超賣場公司單獨作為被告,或以商超賣場公司和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以“瀘州老窖二曲酒標簽標識存在誤導、欺詐”或“食品安全問題”為由,要求商超賣場公司或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給予3倍或10倍賠償。對此,我公司高度重視,積極依法應訴。現將案件進展情況通報如下:
2016年3月1日,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商超賣場公司和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勝訴,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5月17日,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3月11日,大連市某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商超賣場公司向原告返還購物款并支付500元賠償金。隨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訴。4月27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5月16日,我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作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
2016年5月17日,鞍山市某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商超賣場公司和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勝訴,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目前,案件已開庭審理數起,其余案件將陸續開庭審理。我公司相信人民法院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出公正裁決。
在此,衷心感謝社會各界對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關心和關注,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與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溝通交流,用心釀酒、誠信經營,努力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特此通報。
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0日
附件:《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遼11民終416號(部分)